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