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二)就业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