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市场化体系建设,挖掘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产业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鼓励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