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