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二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贮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