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