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