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