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