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