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共停车场经营性活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