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住宅小区、公共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老旧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放范围、停放时段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