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科普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科技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