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队伍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普人员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开展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相关人员取得的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应当作为参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将科普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日常业务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相关人员开展单位安排或者认可的科普活动所取得的业绩可以视为其职务业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