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专区,制作或者推送科普内容,提供相关科普服务,履行科普责任。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鼓励科普内容创作主体通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市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综合性互联网平台、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共建共享科普资源,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