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