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