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危险作业的相关票证、台账等书面记录建档备查并保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