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应急救援措施,并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