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组织核查、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措施;对职责范围外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者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者,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