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