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超限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经维修、移动的超限检测设备,应当重新申请检定、校准;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