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无法自行保管卸载货物的,可以委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所保管,并约定保管期限;卸货场所收取货物保管费的,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货物卸载的场地需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