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九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