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