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