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