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