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代表。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