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