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厕应当确定专人管理、维护,公厕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二)及时清理地面、厕位、纸篓;(三)标牌净、地面净、厕位净、墙壁净、门窗净、周边净;(四)无堵塞污物、无地面积水、无积尘蛛网、无蚊蝇、无异味;(五)清洁工具、物品摆放有序;(六)城市公厕管理的其他要求。若遇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