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厕应当确定专人管理、维护,公厕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

(二)及时清理地面、厕位、纸篓;

(三)标牌净、地面净、厕位净、墙壁净、门窗净、周边净;

(四)无堵塞污物、无地面积水、无积尘蛛网、无蚊蝇、无异味;

(五)清洁工具、物品摆放有序;

(六)城市公厕管理的其他要求。

若遇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