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公厕或者改变其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以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