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公厕或者改变其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以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