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配建城市公厕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配建的城市公厕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新建土厕、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标准的城市公厕。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