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公厕:(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文化体育场所、商业网点、加油(气)站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场所;(二)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三)已建成且规模较大、容纳人口较多的无公厕住宅小区;(四)其他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