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不属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对地下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