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迟报或者瞒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