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于列入国家和本省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