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行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