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且未补充勘察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