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