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