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光(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光(电)缆等设施;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光(电)缆设施;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