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国道、省道规划但仍未纳入省级养护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包括桥梁、隧道、涵洞、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以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