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损坏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时,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由相应公路管理机构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