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和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