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