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