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