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补偿对象应当将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向全体职工或者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