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