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