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工程以及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