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