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适应市民健身的需要,全市人均体育用地应当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按照标准设置,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