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